放無薪假的勞工,要如何避免成為下一波被裁員對象的方法,只有立即組織工會,因為工會是保障勞工的最後一道防線,除非您有把握公司能安然度過這一次的風暴,否則組織工會是您唯一的自救方法,如果您不組織工會絕對是必死無疑,但是如果您能鼓起勇氣組織工會,則您的權益將會有一個有力的團體來為您捍衛,而縱使最後失敗了,該是您的也才會是您的,甚至您可以取得更多。
因為依法論法來說:工會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指出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工會法第卅六條規定僱主或其代理人,對於工人,不得以不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第卅七條規定在勞資爭議期間,僱主或其代理人不得以工人參加勞資爭議為理由解僱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也載明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第八條則記載著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期間,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怠工或為其他影響工作秩序之行為。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也載明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七十一條指出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第七十四條也說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以上是勞工法令對勞工的保障條文,至於要如何運用以求自保呢?首先必須先取得卅名同事的連署,表格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處(局)勞工行政課索取,但是要切記的是在向勞工處(局)索取組織工會表格時,請千萬別明說將成立工會之公司行號名稱,與自己的姓名,因為台灣國內的官方都是為資方服務的,所以很可能您拿了表格之後,則再也進不了公司的大門,因為勞工處(局)的官員,在您返回公司的途中,已經電話通知貴公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