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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溝上人家的由來

 

1951年花蓮大地震,當時的國民黨政府為了賑災,核准縣商會於自由、眀義街間之水溝上建造74間店面兼住家之二層樓木屋出售,以為賑災之用;當時的市價在數千元與數萬元不等,視地段優劣而分,店家並擁有當年的杜賣證,也就是相當於現在的所有權狀。

 

到了1969年,為了配合國民黨政府的疏濬政策,溝上人家沒有政府的補助,拆除後自費重建。一直到1977年發生火災,共有41戶燒毀(但地基還在,也是屬於住戶所有),住戶們與市公所立下切結書,雖然第一條產權屬市公所,但第三條有眀載「先建後拆」的住戶權益,有花蓮地方法院公證字號67年度認字第108切結書、認證書為憑。

 

二、溝上人家面臨政治惡勢力的困境

 

現任的花蓮市長為蔡啟塔,本人已罹患癌症末期,為了使其政治家族能繼於花蓮壯大,規劃自己的太太於下任市長候選人,並必須於卸任之前做出「政績」以達成其政治目的,因此強行拆除溝上人家。

 

溝上人家循各種合法管道,向各級民意與行政陳情,花蓮縣政府二次發函命令花蓮市暫緩拆除;而花蓮縣議會也是二度行文,要求以民眾的安置為先。不管是上級機關或是民意機關,都認為花蓮市公所沒有履行法院公證書的內容,拆屋沒有完備的行政程序,而且訴訟爭議還在持續中,花蓮市公所強制拆屋顯然不當。

 

花蓮市公所為達拆屋目的不擇手段,在台灣高等行政法院做不實陳述:中央的水利署、營建署沒有撥付治水方案經費,卻說溝仔尾整治工程勢必停頓,無法按期施工;溝仔尾近20年已沒有水災,花蓮市公所居然在法庭陳述可能帶來水患,影響大眾生命財產安全,企圖影響判決。

 

三、官欺民,民靠誰?

 

這場拆除風波,溝上人家自完全不懂法律開始,到進行訴願與行政訴訟,一路走來顛顛簸簸。然而不管是訴願或行政訴訟的判決內容,都採有利於市公所的部份,對於無權無勢的人民大眾的聲音完全漠視。而且在行政程序尚未走完,加上此案兼具有公益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警方竟然無法維持行政中立的立場,任其兩方衝突發生,再行逮捕滋事人士。

 

這就是典型的官欺民事件,而且由此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行政單位、司法單位與警察機關完全站在一起,凌虐與欺侮台灣人民。如果說,我們是一個正常的法治國家,這種事情可能發生嗎?答案顯然很簡單,因為我們還是被殖民者,我們依舊要被這個殖民體制蹂躪與蹧蹋。而我們也顯然只有兩條路:一條是繼續被他們欺負,一條是準備起來推翻他們,你會選擇哪一條路?

 

溝仔頂厝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house-onriver/

 

──TGB通訊》99(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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